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是本馆对内对外唯一正式使用的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是依法成立、利用学校所收藏的文物、校史资料、化石、动植物标本等科学文化财产设立并向公众开放,致力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综合性、专业性高校博物馆。
第三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宣传科学知识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
第四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业务范围包括
1、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特征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文物、校史资料、化石、动植物标本及相关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2、学术研究:结合本馆工作的需要,依托本馆藏品资源,开展相关博物馆学研究,并为有关学科的研究工作提供实物为主的资料、信息和咨询服务。
3、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本馆综合性特点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科学知识和优秀传统文化文化。
4、教育服务:为校内外相关专业机构、研究生及本科教学提供实践实训场所,为公众提供科学文化教育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西北大学校长。
第六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馆长、副馆长由西北大学任命。
第七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内设办公室、藏品部、展览部。
第八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日常工作由博物馆办公会议决定,博物馆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九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按照自己的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负责藏品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配备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十二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退出馆藏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展示、教育与研究
第十四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并向公众开放,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为高校相关专业开展探究式学习、参与式教学、实践教学提供专业服务,为构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博物馆应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第十六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博物馆还应当为其他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学科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所有藏品为西北大学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日常业务经费由西北大学拨付,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馆徽代表西北大学博物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北大学博物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