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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西北大学博物馆接受校内外各界人士及团体捐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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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博物馆是经上级批准,具有文化遗产收藏、保护、教育、研究等功能,为教学科研和社会公众服务的大学综合性博物馆。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团体向西北大学博物馆捐赠,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拓宽博物馆的文化宣传渠道,不断地充实藏品,规范西北大学博物馆受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学校有关捐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所有捐赠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借用西北大学博物馆名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三条  境内外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西北大学博物馆无条件、附带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产。

第二章  捐赠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捐赠内容包括文物、校史资料、化石、动植物标本、书画艺术品及有价资产等,捐赠的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其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五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如下: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无偿地自愿地向西北大学博物馆提供藏品、资金、或相关实物。 (二)附带义务地捐赠:指捐赠人可以与西北大学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较详细的捐赠协议。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捐赠方式。 第六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西北大学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西北大学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明确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签订捐赠协议。 (三)西北大学博物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捐赠人办妥相关手续。

第三章  捐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对捐赠人颁发“西北大学博物馆捐赠证书”,涉及到冠名、共建等有关事宜依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设立专户管理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捐赠资金应主要用于与博物馆公益事业有关的教学、研究、管理、建设等。

第九条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西北大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西北大学博物馆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西北大学博物馆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因受赠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西北大学博物馆馆务会议通过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北大学博物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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