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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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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博物馆藏品及标本征集工作的质量,进一步规范文物征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动植物保护法》和《西北大学经费筹措和使用效果考核评估试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紧密围绕我校博物馆专业特点,强化精品意识,坚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艺术价值、征集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的原则。

第四条  藏品征集的范围:根据我校博物馆的专业特点,目前藏品征集的范围主要围绕历史文物、岩矿标本、古生物化石、校史文物、动植物标本等,以博物馆展线需要为主。原则上不征集复、仿制品、模型等现代工艺制品。

第二章 征集工作流程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由博物馆拟定征集计划。

第六条  博物馆将征集计划报学校相关部门,由学校安排组织各方面专家集体研究完成审批。

第七条  征集途径按国家规定,合法征集有关藏品。

第八条  博物馆对所征集的文物及时建卡、建账、登记明细。

第九条  藏品征集付款方式分现金和支票两种方式。

(一)从民间征集的文物或其它藏品按现金方式支付,由出售人在博物馆文物征集单上签名,注明征集时间、地点,并到税务机关开具有效税务发票,凭票报销,税金由出售人支付即博物馆从支付对方的征集费中扣付。

(二)从具有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文物商店或文博机构征集的文物或其它标本,均以转账支票或学校财务汇款方式支付,由对方出具正式财务发票,凭票报销。

第十条  藏品征集的鉴定工作具体由博物馆委托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负责。鉴定专家有责任保证征集藏品的真实性、品质和价位。博物馆参照国内藏品鉴定付费标准,付给藏品鉴定人员适当劳酬。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博物馆征集藏品时,凡与出售方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博物馆工作人员、博物馆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成员都应回避。

第十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在征集工作中不得为自己和他人购置藏品。

第十三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和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成员不能向博物馆转让个人藏品。博物馆向上述人员征集个人合法藏品时,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并请校外鉴定机构对藏品进行鉴定和估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鉴于藏品征集工作的特殊性,所有征集藏品的报销凭证必须附有专家鉴定意见。单件藏品1万元以下(含1万元)以下由2名专家鉴定签字;1万元以上必须有3名专家鉴定签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博物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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