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概述 > 制度建设 > 正文
09-26

西北大学文物保护修复暂行规定

发布者: 西北大学博物馆

一、修复、保护文物以保存原貌,以存其真为原则,不得增添或改变原件面貌及其完整性,原有的残件不得丢失,尽量复原。

二、文物修复前后,应照像存档,修复过程所用方法、药物等要详细记录,建立修复档案,在修复完成后将其归人藏品档案。

三、在修复、保护过程中,要预防一切可能损坏藏品的因素。恢复残缺部分,要慎重对待,必要时应征得有关专家同意,工作中如发生意外情况或新的损伤,应保持现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四、修复、保护所用材料,应尽量与原件材料相同,确无相同材料的,可用类似或相近的材料代替并考虑其可逆性,使用前须经有关科技部门鉴定及部门领导的同意。

五、文物的修复、保护由部室统一安排进行,修复、保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对馆内藏品进行修复和保护 六、在修复、保护之前应填写修复保护单,经领导及相关人员共同签字方可生效。修复保护单上应注明修复期限,到期未完成的应另行办理手续。


分享到:

上一篇:西北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办法

下一篇:西北大学博物馆藏品帐册、档案、卡片管理制度